
在試用期內,很多雇主會利用試用期約定來規避一些風險。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試用期約定陷阱,求職者需要警惕:
試用期時間過長
一些雇主會故意延長試用期時間,以便更長時間地使用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雇主想要延長試用期,必須與員工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
試用期期間不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此,求職者應該在入職前與雇主明確約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和方式。
試用期期間沒有休假
一些雇主會在試用期期間不給員工休假,這也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員工休假時間。因此,求職者應該在入職前與雇主明確約定休假的安排和方式。
試用期期間沒有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求職者應該在入職前與雇主明確約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和方式。
試用期內隨便辭退勞動者
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后,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錄用條件;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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