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盡管一些公司傾向于對招聘的新員工采取審慎態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計劃待試用期結束后再行簽訂,但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試用期不能獨立存在,若脫離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也就失去了意義,這種做法往往會 事后的雙倍工資糾紛。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后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時間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因此,以員工還在試用期內為由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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