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忘記停止社會保障,能否要求員工返還社會保障費?
在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實踐中,一般操作是員工入職時參加保險,離職時停止保險,確保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處于正常參保狀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但是,員工離職后,如果用人單位忘記停止保險,一直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個“冤枉賬”應該算在誰頭上?
1、案例
2011年11月,王某加入了一家公司,加入公司后,公司為王某參加了社會保險。
2012年9月,王某因生育子女向公司提出辭職,并于月底離職。王某離職后,公司沒有為他辦理停止社會保險的手續。
2016年3月,當地社會保障部門通知公司繳納欠社會保障費5萬余元。4月13日,公司繳納社會保障費,包括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王某社會保障費4.2萬余元。
隨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王某返還離職后公司繳納的社保費用超過42000元。
公司聲稱,王某離職后未提供勞動,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障的法律義務。王某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獲得不當利益,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王某應將不當利潤返還給公司。
王某辯稱,離職后,他沒有要求公司繼續為他繳納社保。為離職員工停止保險是公司的義務,與他自己無關。他愿意配合公司到社保部門辦理退款手續,但拒絕返還社保費用。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王某離職后,公司未能及時辦理停保手續。雖然是公司自身的管理問題造成的,但公司的損失屬于支付不當。根據法律規定,王沒有法律依據獲得不當利益,公司有權要求王返還不當利益。
一審判決王某酌情將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退還給公司37000多元。
王某拒絕接受,向二審法院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王獲得了這筆社會保障費,但并不屬于王,王不能隨意處分。客觀上,他還沒有實際獲得訴訟的保險利益。他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享受保險利益,但這些條件還沒有實現。因此,公司主張王構成不當得利,基礎不足,顯然不公平。公司可以等條件實現后,王實際上獲得了保險利益,然后另行主張返還。
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王某不需要退還保險費。
2、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員工離職后,由于用人單位忘記停止繳納社保而造成單位損失,是否可以主張員工返還?
在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需要返還。
員工所得利益不是不當得利,不是員工自由支配的,既不可取現,也不可消費,更不可取其他可得利益。如果他們返還,就不公平了。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返還。
這種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員工是實際受益者,這種利益是單位不當支付的損失。
第三種觀點認為,員工可以因社會保障收入而提倡返還。
雖然這個利益是員工獲得的,但是他們的利益是有條件的。條件沒有達到時,員工客觀上沒有受益,用人單位可以在條件達到時主張返還。
第四種觀點認為,公司可以主張社保退款。
企業可向社會保障部門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退還誤繳的社會保障費。
在這種678美業招聘情況下,雖然王某名義上獲得了公司支付的社會保險利益,但客觀上,王某并沒有實際占有這種利益,也無法控制和控制這種利益。它不符合獲得財產利益的本質特征,屬于未成就的不當利潤。條件實現后,公司可以主張返還。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提示:HR人員必須以此案為警告,員工入職時必須及時增減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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